研究指出

经典马克思主义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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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7年11月13日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本身导致了犯罪。整个制度建立在统治阶级剥削工人阶级的基础上,导致一个阶级的财富不断增加,而另一个阶级的贫困不断增加。

因此,那些无法负担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人可能会通过犯罪来提供雇主无法提供的东西,这并不奇怪。此外,可以预料,被剥削的工人阶级有时会通过暴力或刑事损害来表达他们对被剥削的沮丧和愤怒。此外,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是潜在的犯罪价值观:资本主义社会的目标是获得尽可能多的金钱和财富,而不管这会如何伤害他人。这助长了富人的犯罪(欺诈等),以及那些被说服这是一种适当行为方式的不那么幸运的人。

马克思主义者会进一步质疑谁是真正的罪犯;是支付贫困工资的雇主还是努力养家糊口的工人?因此,一些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可以被描述为违法犯罪学,因为马克思主义者不仅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感兴趣,而且对造成伤害的合法行为也感兴趣。

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为自己的利益而创造的,这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行为可能是有害的;与此同时,社会的某些部分可能会认为一些技术上非法的活动是无害的,甚至是值得称赞的(比如革命激进主义)。

(1976)认为美国(和英国)的大多数法律都是如此物权法这主要是保护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在他1978年对西雅图的著名研究中,他进一步提出,统治阶级的成员是犯罪集团的一部分,他们利用自己的财富和影响力贿赂官员,逃避惩罚。他写道,这包括政客和企业主。他的论点是,刑事司法系统并不是真的要抓住他们;名义上的普遍法律被选择性地用于控制工人阶级,同时保护富人。

格雷厄姆(1976)通过研究政府如何监管非法毒品贸易,特别是安非他命,进一步阐明了钱布利斯的观点。格雷厄姆发现,尽管当时美国正在进行一场“反毒品战争”,但政客们同意不对安非他命的生产和分销进行大幅限制,因为大多数安非他命都是由大型制药公司制造和销售的,而不是由“罪犯”制造和销售的。有一场“毒品战争”,但只针对那些不为资产阶级带来利润的毒品。

皮尔斯(1976年——经典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流行的一年)认为,即使是看似帮助工人的法律,实际上也帮助了资产阶级。他的重点是制定健康和安全法律,为统治阶级提供健康的劳动力。

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斯奈德(1993)的结论是,这样的法律无论如何都没有得到特别有力的执行;那些表面上符合工人阶级利益的法律更多的是“作秀”,而那些保护统治阶级的法律则被严格执行。

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对白领犯罪、公司犯罪和国家犯罪特别感兴趣,以及这些犯罪的控制方式远不如轻微犯罪和反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