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指出

国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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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8年8月7日

国家犯罪政府犯下的罪行。Penny Green和Tony Ward(2005)将其定义为“由国家机构或与国家机构合犯的非法或离经叛道的活动”。

当然,国家通常制定自己国家的法律,虽然政府可能会违反自己的法律,但更有可能的情况是,他们违反了国际法;或者他们的行为应该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待(造成伤害而不是违反法律)。可以考虑范围广泛的国家罪行。

这可能包括腐败,例如腐败政权掠夺人民,或侵犯人权,包括非常极端的行为,如卢旺达种族灭绝或前南斯拉夫的种族清洗。

国家犯罪包括(但不限于):

  • 腐败
  • 歧视
  • 资助恐怖主义
  • 资助有组织罪行
  • 战争罪
  • 酷刑
  • 暗杀
  • 种族灭绝

Eugene McLaughlin(2001)将这些分为四种类型的州犯罪:

  • 安全和警察部队犯下的罪行
  • 经济犯罪
  • 社会和文化犯罪(比如制度性种族主义)
  • 实际罪行(如贪污)

否认的螺旋

Stan Cohen(1996)发现了国家在被指控侵犯人权时使用的否认螺旋。

“这没有发生”

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否认发生过任何事情。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国际机构拿出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

"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样"

一旦有了这样的证据,下一步往往是对某一特定版本的事件提出质疑,而不是声称是其他人实施了暴行,或者证据表明发生了完全不同的事情。

“必须是这样的”

不断否认的最后阶段是承认虐待的发生,但要为它辩护。暗示这是受害者的错,或者没有别的办法。

这和Matza有一些相似之处中和技术详见功能主义对犯罪、越轨、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的解释.这也适用于国家犯罪。

国家犯罪社会学评价“,

当马克思主义者把所有形式的有害活动都视为国家犯罪时,一些人质疑其参数是什么。这是在其他地方提出的关于犯罪的越界方法的相同问题。鉴于将犯罪的考虑局限于对特定法律的违反所存在的所有问题,将其开放给所有的伤害将变得非常笨拙。虽然每个人都同意酷刑或种族灭绝是国家罪行,但有些人可能会质疑,缺乏健康、安全和平等立法是否可以被视为国家罪行;然而,马克思主义者和女权主义者可能会把这些措施描述为国家造成伤害。

一些人担心,人权的话语可能是民族中心主义的,寻求将西方规范应用于所有社会。虽然这一论点经常被用来反对国际社会对某些国家(例如伊拉克)的干预,但如果举出具体的例子,就很难证明这一论点是正确的:仅仅因为沙特阿拉伯的女性权利恰好是当地的规范和价值观,就认为沙特阿拉伯的女性权利应该比英国少,这似乎是不可接受的。人权话语的全部意义在于挑战和改变这种价值观。